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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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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不同的個案,作初步分析及評估,即時設計適合方案;

  2. 擬備公司強制清盤特別決議書;

  3. 擬備公司強制清盤呈請書;

  4. 按所有清盤文件及呈請書擬備多份誓章,並安排宣誓及存檔;

  5. 代為去信通知公司債權人,要求對方停止法律追債行動;

  6. 代為刊登憲報,及在兩份香港的中英文報章刊登清盤呈請公告;

  7. 接收債權人回覆 (例如: 債權人反對公司取得清盤令),以及

  8. 在清盤令頒布當日代為出席高等法院聆訊,助客戶取得強制清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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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解答|清盤前你要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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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清盤是什麼?

是一種宣告公司無力償付債務及其後的一連鎖還款予債權人過程的法律程序。​強制性清盤是在有限公司無力償債過多負債 (10,000元或以上的債項),無法營運,並由股東或債權人決議提出清盤,由法院判決頒布清盤令及委任清盤人。所有資產會在清盤人接管後出售變現,然後按次序償還未付的債項,之後按法律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一連串過程。

誰可申請強制清盤?

股東、公司(董事) 或 債權人。

申請強制性清盤一定順利嗎?

申請公司清盤本是涉及一連串繁複的法律程序,需要法官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正公平的,加上沒有債權人反對,公司才能被頒布清盤令,所以清盤過程並不一定順利。

強制性清盤所需成本?

強制性清盤管理署行政費 (一次性費用) --> HK$11,250

高等法院存檔費 (一次性費用) --> HK$1,045

憲報及中英報章刊登費 (法例規定) --> HK$10,000

強制性清盤律師諮詢費用 --> 按案件複雜性而定,需與律師洽談。參考費用為HK$33,000 (一次性費用)

強制性清盤有什麼優點與缺點?

✅ 優點

 

🔹 停止債權人追討:清盤後,所有債權人停止收數及法律追討行動。

🔹 管理層責任終止:董事及秘書等高級人員即時失去管理權,不用再處理公司運作及債務。

🔹 股東個人資產受保護:有限公司的債務以股東投資額為限,不會影響個人資產(但個人擔保債務例外,如政府百分百貸款)。

 

❌ 缺點

 

🔹 董事需履行法定責任:包括與清盤人合作、披露公司所有資料、出席債權人會議、填寫清盤文件(參考《公司(清盤)規則》第32H章)。

🔹 法律風險:如董事未能履行《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及《公司條例》規定,可能會面臨:

• 罰款

• 取消董事資格

🔹 清盤程序時間長:可能需時數年,直至:

• 清盤人變賣公司資產並償還債務

• 清盤調查完成

• 發還末期攤還債款,公司才正式解散

怎樣申請公司強制性清盤?

  1. 強制清盤呈請必須要由律師代表提出申請。

  2. 公司特別決議,議決公司由法院清盤。

  3. 根據《公司(清盤)規則》(第32H章) 附錄內表格 2 或 3 的格式擬備一份呈請書,往破產署管理署繳交行政費用。

  4. 同日攜同呈請書往高等法院蓋章存檔,取聆訊日期。

  5. 呈請後四天內,按所有清盤文件及呈請書擬備誓章 [可參考《公司(清盤)規則》(第32H章)附錄內表格7或8],並於高等法院進行宣誓及存檔,呈請書副本需予破產管理署存檔。

  6. 呈請的蓋印副本交予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如公司沒有註冊辦事處,則將有關副本送至公司的主要或最後為人所知的主要營業地點。

  7. 呈請公告須在聆訊呈請前的7整天在憲報刊登一次,以及在兩份香港的日報 (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最少刊登一次。

  8. 在強制清盤令頒布當日(律師)出席高等法院聆訊,取得清盤令。

  9. 在委任臨時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的日期起計28天內呈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董事在公司清盤期間的責任?

  1. 與清盤人會面,向清盤人提供公司交易資料,並交出資產、簿冊及文據和公司的印章;

  2. 在委任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的日期起計28天內呈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3. 出席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

  4. 在清盤案完結前,繼續與清盤人合作;如公司資料(例如:註冊地址)有更改,要即時通知清盤人。

董事在強制清盤期間會觸犯法例嗎?

會,簡單來說,要避免觸犯法例,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 每位董事必須按時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表格23)。

  2. 公司董事需要完備及保存公司最少7年內的會計記錄。

  3. 高級人員在清盤前 12個月內或其後,不可將公司以信貸所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

  4. 公司董事需向清盤人交出所有財產、簿冊及文據,並披露公司資料。

  5. 不可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公司財產 及 揑改簿冊。

  6. 正確使用公司的銀行帳戶。

  7. 向其僱員妥為支付工資和其他終止僱傭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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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盤 – 自願清盤與強制清盤分別

我們清盤律師遇上的客戶中,對於清盤申請方面,很多時會問及自願清盤和強制清盤有什麼分,兩者的清盤程序、清盤後果又會有怎樣的分,現下可跟大家作詳細講解:

自願清盤

自願清盤亦有另一名稱為「自動清盤」,這一類清盤程序乃由公司的成員主動啟動的結業程序,進行這一類清盤申請,一般會由股東或者債權人先作提出,這於公司有償債能力或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就至為適用。這情況公司要召開股東大會,而且通過特別決議後,才能夠正式進入清盤程序。 自願清盤再細分之下亦有兩類:其中之一為「股東自願清盤」,意思是如果公司是有力償還債務的話,股東就可以通過特別決議,以進行自願清盤,有關這項清盤程序乃由公司董事發起,而且要同時提交有償還能力的證明書;至於另一類自願清盤則為「債權人自願清盤」,意思是如果公司是沒有能力去清還債務的話,董事就可以建議進行債權人自願清盤,並由股東大會通過特別的決議啟動,不過因為公司沒有償還債務的能力,從而要召開債權人會議,當中會由債權人委任清盤人。

強制清盤

強制清盤的意思,就是若公司沒有能力償還債務,但又未主動啟動清盤時,便會由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提出訴訟,請求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介入有關公司清盤程序,並下令進行強制清盤。這情況法院可按《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所列出的情況,把一間有限公司清盤。較常見的情況為以下數項: ‧ 如公司無力償還其10,000港元或以上的債項; ‧ 法院認為把公司清盤是公平公正的做法;或 ‧ 公司已經藉著特別決議案,議決公司由法院進行清盤。 一旦法院頒布清盤令,這樣的清盤後果就是公司將停止營運,董事也再沒有為這公司的權力,而且會由清盤人接管公司資產。​有關的法律訴訟將被中止(除非是獲法院許可)。

詳細香港公司清盤程序(自願清盤)

當一間香港有限公司決定選擇以自願清盤方式結束營運,而且有著償還所有債務的能力的話,即可透過「股東自願清盤」的清盤程序來進行。當中有關自願清盤程序的各個步驟,大致如下:

經董事會決議清盤

清盤程序的第一步,就是公司先要召開董事會議,當中要由超過半數之董事通過決議,認為公司是具有能力在清盤程序啟動後之12個月內,可把所有債務清還,並建議要正式進行自願清盤。而董事也要簽署有償債能力的聲明文件,清楚列出公司會於哪日正式啟動清盤程序,並在該日起計的7日內提交到公司註冊處。

遞交有償債能力之證明書

由董事簽署的償債聲明,一定要連同會計報表,還有資產負債表,它們要由認可會計師簽證,之後將之提交至公司註冊處。有關聲明必須載有董事相信公司可於清盤開始後的12個月內把債務通通清還,並要列有提出聲明的日期。有關聲明一定要在召開股東大會前的28天內完成,而且一定要在清盤開始前提交。

作出通知以召開股東大會

公司一定要於清盤起始日最少21天前,發出有關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有關通知的內容,要包括清盤決議草案,還有清盤人提名資訊。如果公司章程是另有規定的話,那就要依章程所定的期間來發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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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股東大會兼要委任清盤人

在股東大會進行時,股東會以特別決議(即不少於75%出席股東作出贊成)來通過自願清盤案,而且會直接正式委任一名合乎資格的清盤人(該清盤人一定要為執業會計師或律師),由他負責執行整個清盤程序。而清盤人得到正式委任之後,公司董事的全部管理權力都會即時終止,除非是得到清盤人的明確授權,才能夠繼續行使有關職權。另外,由自願清盤正式開始的一天起,任何未經清盤人批准,又或者未得到其認可的股份轉讓,又或對公司成員身份作出之任何更改,都會被視為無效,而且是沒有法律效力。

呈交相關決議和清盤人通知書

當股東會議通過決議之後,就一定要於15日內把相關決議及清盤人委任通知書,統統呈交到公司註冊處進行登記,而同一時間也要將之刊登於《憲報》內以作正式公告。

通知稅務局公司的業務已終止

進行清盤的公司,必須以書面通知香港稅務局,交代公司已開始進行清盤程序,而且同時要提供最後營業日期,還有清盤人的詳細聯絡資料,以方便後續處理薪俸稅、利得稅等有關事宜。

刊登公司清盤公告及通知債權人

公司須於《香港憲報》及本港報章刊登清盤已正式開始的公告,並要通知債權人公司已進入清盤程序,邀請其向清盤人申報債權。這份公告一般要於決議後14天內完成刊登。

清盤人負責變賣資產及分配債務

當清盤人正式接管公司之後,便會仔細清查公司資產與負債,開始將公司的資產變賣,而且要依法律規定的優先次序,以分配清償債權,例如包括職員遣散費、稅項,還有其他應該要付款項等。資產變賣就是清盤後果之一。

準備詳細清盤報告及召開最終股東大會

當有關清盤程序已完成後,清盤人就要編製詳細的清盤報告,當中要清楚列明資產處置、債務償還情況,還有最終的結餘,同時要召開最終股東大會,清楚報告清盤結果。

提交報告及辦理清盤人停任

當最終股東大會已召開之後,清盤人就要於1星期內把清盤報告送至公司註冊處登記,同時要提出其停任通知書,其相關清盤職責正式宣告結束。

正式解散公司

有關報告已呈交後,公司註冊處會於3個月內公告公司正式解散,這就是最終清盤後果。而這時候公司法人地位亦告終止,所有法定責任也宣告結束。

詳細香港公司清盤程序(強制清盤)

如果一間香港有限公司根本沒有能力償還債務,但沒有未主動作清盤申請,這情況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皆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盤。有關這類清盤會經法院審理及頒令後執行。而強制清盤的每個步驟,大致如下:

強制清盤第1步:向有關公司送出還債要求書

債權人可以先向公司直接發出書面「還債要求書」,要求該公司於通知發出日期起計的 21 天內,清還所欠債項。如果該公司在指定期限內仍未清還債項,又或拒絕承認欠債,那麼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清盤呈請。

強制清盤第2步:提交有關公司清盤呈請至法院

作為債權人、股東或公司,可直接向法院、破產管理署,又或該公司提交有關清盤呈請書。當有關呈請一經提交後,便會視為進入清盤程序,公司在這段時候不可以處置資產,其銀行帳戶一般也會遭凍結,這樣才能保障債權人權益。這正是強制清盤後果之一。

強制清盤第3步:由法院安排聆訊及頒布公司清盤令

法院將會就有關公司清盤呈請安排聆訊,並會同時指派日期。提交人要把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分別送至破產管理署、總執達主任,還有該公司註冊辦事處。在聆訊呈請的7天內,呈請人並要在《政府憲報》刊登一次清盤公告,而且要在至少兩份香港報章(中、英文各一)刊登通知,清楚載明呈請詳情,以及有關聆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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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清盤第4步:委任正式清盤人及召開首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

若法院審理後確認有關公司是沒法償還債務,這或符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所列明之其他情況,若公司長期也沒有營運、股東權益受損,又或者經股東作出特別決議等,就立即會頒布強制清盤令。這時候公司就會正式進入法定的清盤程序。在清盤令頒布之後,呈請人通常會聘請清盤律師或專業會計師擔當臨時清盤人,苦還未委任一臨時清盤人的話,就會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暫代清盤人的職務。清盤人會於清盤令發出日起的3個月內,會召開首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當中會處理公司清盤的有關事宜,例如資產估值、負債審核,還有一些後續程序之安排,而且要讓債權人表決重要事項。

強制清盤第5步:處理及變賣公司的資產

這就是強制清盤後果之一。清盤人會依次序來處理公司資產變賣,清償費用及債務。首先會是清盤成本(例如清盤律師費、法院費、行政開支等),之後就優先債權人,繼而是一般無抵押債權人,再之後是債務利息,最後是股東分派。如果清盤人覺得公司資產的總值,是不超過 20 萬港元的話,就可以向法院申請適用簡易程序,就這樣程序成本可大為減少,及有助加速解散流程。在處理強制清盤後果會較理想。

強制清盤第6步:清盤人的職務完成 繼而申請解散公司

如果公司所有資產都已處理妥當、債務清償方面安排已告完成,再加上一些重要調查結束後,末期攤還債款(如有的話)已經發還,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的話,法院就正式批准免除清盤人的職務。之後如清盤律師等清盤人會直接向公司註冊處呈交「免除清盤人職務證明書」。在有關證明書呈交日起計的2年後,公司會依法正式解散,達至最終清盤後果。

清盤申請成功 公司董事已全無責任嗎?

當已委任一名臨時清盤人(如清盤律師),又或已頒布清盤令的時候,即代表公司董事的權力已告終止。不過,董事還有義務處理一些事項,當中包括: ‧ 要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如清盤律師等)交付公司的一切資產,還有帳簿、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的印章。 ‧ 應約到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如清盤律師)的辦公室,提供跟公司資產與交易有關的資料資訊。 ‧ 由委任日起或清盤令發出日起計之28天內,需要提交一份已經宣誓的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它近似資產負債表),又或依要求補交補充誓章。 ‧ 當接獲通知的話,董事是要出席債權人及分擔人之會議。 ‧ 在整個公司清盤程序期間,董事仍需要配合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如清盤律師等)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 如董事的住址有所變更,就一定要主動通知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如清盤律師等)。 對於上述的法定職責,如果董事沒有遵從履行的話,好像未備存或保留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73(2)及(3)條所規定之會計記錄,又或沒有依時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及補充誓章,董事便有可能會被檢控,並會因此有機會遭法院裁定暫時喪失擔任該公司董事的資格。 如對清盤申請要作進一步了解,包括各類型清盤申請程序如何等,歡迎聯絡我們清盤律師,以為公司有需要時作合適的清盤申請,以及講述有關清盤後果等。歡迎查詢。

有關公司清盤 – 常見問題

1. 請問強制清盤是什麼?

強制清盤是一種宣告公司無力償付債務及其後的一連鎖還款予債權人過程的法律程序。​強制清盤是在有限公司無力償債過多負債 (10,000港元或以上的債項),無法營運,並由股東或債權人決議提出清盤,再由法院判決頒布清盤令及委任清盤人。所有資產會在公司清盤人接管後出售變現,然後按次序償還未付的債項,之後按法律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一連串過程,可見公司清盤程序是有很多細節要處理的。

2. 有哪些人士可申請強制清盤?

如為股東、公司(董事)或債權人,都符合資格申請強制清盤。

3. 請問申請公司強制清盤一定順利的嗎?

申請公司清盤本是涉及一連串繁複的法律清盤程序,需要法官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正公平的,加上沒有債權人反對,公司才能被頒布清盤令,所以公司清盤程序並不一定順利。

4. 公司強制清盤所需成本大約會為多少呢?

有關強制清盤的費用,主要有以下數項: ‧ 強制清盤管理署行政費 (一次性費用) --> HK$11,250 ‧ 高等法院存檔費 (一次性費用) --> HK$1,045 ‧ 憲報及中英報章刊登費 (法例規定) --> HK$10,000 ‧ 強制性清盤律師諮詢費用 --> 按案件複雜性而定,這方面需與清盤律師洽談。參考費用為HK$33,000 (一次性費用)

5. 如果進行強制清盤,會有什麼優點與缺點呢?

✅ 優點 🔹 停止債權人追討:公司清盤後,所有債權人須停止收數及法律追討行動。 🔹 管理層責任終止:公司董事及秘書等高級人員即時失去管理權,不用再處理公司運作及債務。 🔹 股東個人資產受保護:有限公司的債務以股東投資額為限,不會影響個人資產(但個人擔保債務例外,如政府百分百貸款)。 ❌ 缺點 🔹 公司董事需履行法定責任:包括與公司清盤人合作、披露公司所有資料、出席債權人會議、填寫清盤文件(參考《公司(清盤)規則》第32H章)。 🔹 法律風險:如董事未能履行《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及《公司條例》規定,可能會面臨: • 罰款 • 取消董事資格 🔹 公司清盤程序時間長:可能需時數年,直至: • 清盤人變賣公司資產並償還債務 • 公司清盤調查完成 • 發還末期攤還債款,公司才正式解散

6. 怎樣申請公司強制清盤呢?

‧ 強制清盤呈請必須要由清盤律師代表提出申請。
‧ 公司特別決議,議決公司由法院清盤。
‧ 根據《公司(清盤)規則》(第32H章) 附錄內表格 2 或 3 的格式擬備一份公司清盤呈請書,往破產署管理署繳交行政費用。‧ 同日攜同公司清盤呈請書往高等法院蓋章存檔,取聆訊日期。
‧ 呈請後四天內,按所有公司清盤文件及呈請書擬備誓章 [可參考《公司(清盤)規則》(第32H章)附錄內表格7或8],並於高等法院進行宣誓及存檔,呈請書副本需予破產管理署存檔。
‧ 呈請的蓋印副本交予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如公司沒有註冊辦事處,則將有關副本送至公司的主要或最後為人所知的主要營業地點。
‧ 呈請公告須在聆訊呈請前的7整天在憲報刊登一次,以及在兩份香港的日報 (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最少刊登一次。
‧ 在公司強制清盤令頒布當日(清盤律師)出席高等法院聆訊,取得清盤令。
‧ 在委任臨時公司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的日期起計28天內呈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7. 董事在公司清盤期間的責任又是如何?

公司清盤人的責任主要如下:
‧ 與公司清盤人會面,向清盤人提供公司交易資料,並交出資產、簿冊及文據和公司的印章;
‧ 在委任公司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的日期起計28天內呈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 出席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
‧ 在清盤案完結前,繼續與清盤人合作;如公司資料(例如:註冊地址)有更改,要即時通知清盤人。

8. 董事在公司強制清盤期間會有可能觸犯某些法例嗎?

有可能的。所以簡單來說,要避免觸犯法例,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 每位董事必須按時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表格23)。
‧ 公司董事需要完備及保存公司最少7年內的會計記錄。
‧ 高級人員在公司清盤前 12個月內或其後,不可將公司以信貸所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
‧ 公司董事需向清盤人交出所有財產、簿冊及文據,並披露公司資料。
‧ 不可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公司財產及揑改簿冊。
‧ 正確使用公司的銀行帳戶。
‧ 向其僱員妥為支付工資和其他終止僱傭款項。

9. 想請問公司清盤與公司破產是有怎樣的分別呢?

公司清盤與破產,從法律方面而言,乃為兩種截然不同的概念,它們所適用的對象及進行之程序亦不相同。 先講講公司清盤程序方面,只有有限公司才合乎資格進行公司清盤程序。有限公司乃為一獨立的法人實體,它是擁有獨立於股東個人之外的法律地位,有關公司的資產和債務,統統會以公司名義持有和承擔。所以如果公司無法償還債務的話,那就一般會以公司的資產來用作償還債項,而股東他們不會因為公司債務而要另外負上個人責任。 至於無限公司或合夥企業的話,因為相關全部債務的承擔,乃為無限責任,如果沒法清還債務的話,最終就一定要以個人名義申請破產處理債務問題。這一項乃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而要踏上這一步。

10. 如果公司清盤的話,在清盤前公司又應先要處理哪些事項呢?

首先大家要明白的是,清盤並不代表是公司走到盡頭之唯一出路。當正式開始公司清盤程序之前,公司本身的狀況是可以主動採取多種策略,藉此來改善公司財務狀況,如果一切處理得好,更有機會避免公司清盤。以下公司可做的事項,可讓大家詳細了解: 首先,公司可以先跟債權人協商,以討論還款安排。這情況是公司可以主動直接跟債權人洽談有關還款計劃,舉例說:例如要求延長還款期限,或者作分期付款等,以儘量爭取債權人撤回公司清盤呈請。 除此之外,公司本身亦可以提出一套債務重組方案。按《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74條所列,公司是能夠透過律師或財務顧問幫忙,以擬定重組計劃,當中內容或有可能包括調整債務之條件、利息方面作出減免、重組股份,又或者進行資產轉讓等多種方法。如果有關方案是得到法院批准,並且由多數債權人通過的話,此會對所有債權人具法律約束力。 另外,把公司業務重整和作資源整合,亦是不俗的方法。當中公司可以先檢視其內部結構如何,以進行裁撤虧損部門、合併職能單位,這樣就能夠提升營運效率及資金的流動性。 而爭取外部融資亦是可行的方法。如果公司有著重生的潛力,就可以主動尋求投資或貸款,為營運方面注入資金,就能夠大大減輕債務所帶來的壓力。 還有一個方法亦可以考慮,就是出售資產或盈利業務。如果把非核心資產或高價值業務單位作變賣,就能夠籌措一定的資金以作應急或償還債項。 從上述方法可見,一間公司是有可能在不用進入清盤程序的情形下,一步一步解決財務問題,並可以重獲營運空間。

11. 請問要完成清盤程序的話,大約會用上多少時間呢?

完成清盤程序所需時間多少,會因清盤的類型和公司複雜程度之不同而有所分別。如果是自願清盤一類,一般約需 6個月至1年來完,如果資產與債務屬較簡單一類的話,或有可能更快完成。但如果是資不抵債、涉及複雜資產變賣,又或者存在一些法律爭議等,清盤程序進行的時間或會較長,通常或會延長至 1-2年。至於強制清盤由提交公司清盤呈請至公司解散,就通常需要 2-3年才能完成。 大家要了解的是,因為清盤過程會涉及不少法律步驟,還有文件遞交等,所以整個過程通常會較為繁瑣及需時甚久。因此我們作為清盤律師,會建議他們尋求專業機構的協助,以順利處理清盤事宜,就這樣可減少錯誤與延誤的風險,令公司得以順利完成整個解散程序,免生枝節。

12. 請問自願清盤一類公司清盤程序的細節又是如何的呢?

如果一間香港有限公司最終決定以自願的方式來結束營運,而且又具備償還所有債務之能力,那麼有關公司能透過「股東自願清盤」的程序進行公司清盤。而自願申請清盤的主要步驟大致如下:
A.進行有關清盤程序的第一項事務,就是要通過董事會決議清盤。首先公司一定要先召開董事會議,當中要由過半數董事通過有關決議,認為公司是能夠在清盤程序啟動後的12個月內,把所有債務清還,並建議進行自願清盤。而董事也需要簽署有償債能力的聲明文件,當中要清楚列出公司可於哪一日啟動清盤程序,並需要於該日起計的7天內提交至公司註冊處。
B.而清盤程序的第二項,就是要提交有償債能力證明書。當董事簽署有關償債聲明時,一定要連同詳細的會計報表及資產負債表,而它們必須要由認可會計師簽證,繼而呈交至公司註冊處。這份聲明須明列董事乃相信公司可於清盤開始後12個月內,把所有債項全數清還,並且要載明提出聲明的日期。有關聲明;必須在召開股東大會前的28日內將之完成,而且要於公司清盤開始前提交。
C. 之後,就要通知召開股東大會。公司一定要於清盤起始日的最少21天前發出召開股東大會之通知。有關內容須包括清盤決議草案,還有清盤人提名資訊。如果公司章程是另作出規定的話,就要依章程所定的期間發出通知。
D. 再之後,就要正式召開股東大會,並且要委任公司清盤人。於股東大會中,股東將會以特別決議(就是不少於75%出席股東贊成)通過自願清盤案,並且會正式委任一名具有資格的公司清盤人(其背景必須是執業會計師或律師),由他們負責執行整個清盤程序。當公司清盤人獲正式委任,每位董事對公司的管理權力會即時終止,除非有清盤人作出明確授權,才能夠繼續行使相關職權。另外,由自願清盤開始的一天,任何未經清盤人批准,又或者未得到其認可的股份轉讓,或對公司成員身份的更改,都一概會被視為無效,而且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E.之後,就要遞交決議和清盤人通知書。當股東會議通過決議之後,就一定要於15天內把有關決議及清盤人委任通知書,直接交到公司註冊處作出登記,另外在同一時間,亦要將之刊登於《憲報》內,以作為正式公告。
F.其後,就要通知稅務局把業務終止。這方面公司必須以書面通知香港稅務局,清楚交代公司已開始正式清盤,而且要提供其最後營業日期,以及公司清盤人的詳細聯絡資料,以方便於後續處理薪俸稅、利得稅等一類事宜。
G. 繼而要刊登清盤公告,並要通知債權人。有關公司一定要於《香港憲報》及報章刊登有關清盤已開始的公告,同時要通知債權人公司一切已進入清盤程序,並邀請其向清盤人進行申報債權。有關的公告,一般要於決議後的14天內完成刊登。
H. 之後,清盤人會把資產變賣,並作出分配債務。當公司已為清盤人接管後,他會詳細清查相關的資產與負債,開始把公司資產變賣,並需要按法律的規定之優先次序,以清楚分配清償債權,當中會包括職員遣散費、稅項,以及其他需付的款項等。
I. 接著,就要準備清盤報告,並且召開最終的股東大會。當整個清盤程序完成之後,公司清盤人要編製詳細的清盤報告,清楚列明資產怎樣處置、債務償還情況,以及最終結餘是多少。而所召開的最終股東大會,亦會報告清盤結果。
J. 再之後,就要提交報告,以及辦理清盤人正式停任事宜。當最終股東大會召開之後,清盤人本身必須在一星期內把清盤報告送遞至公司註冊處登記,同時會提出其停任通知書,宣告正式結束他的清盤職責。
K.到最後,就是正式解散公司。就上述報告遞交過後,公司註冊處就會於3個月內公告有關公司正式解散,這刻公司法人地位亦告終止,所有法定責任也告結束。

13. 請問公司強制清盤的流程又是怎樣的呢?

如果清盤申請一類為公司強制清盤,即公司無法償還債務而沒有作主動清盤申請,這會是由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自行向法院作公司強制清盤之申請。有關這類清盤申請流程如下:
‧ 先向有關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 提交清盤申請呈請予法院。
‧ 法院會安排有關清盤申請之聆訊,並會頒布清盤令。
‧ 委任清盤人(如清盤律師等),同時召開首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
‧ 處理及變賣有關清盤申請之公司的資產。
‧ 當清盤律師等清盤人完成有關公司強制清盤申請的職務後,就可以申請解散公司。

14. 如公司一直為僱主掌管,公司董事也只是由僱主任命,當要進行公司強制清盤的話,這些董事又是否需要承擔有關清盤後果呢?

不論是屬於「掛名」董事與否,其實都毋須個人負擔任何債務等清盤後果。不過,掛名董事與真董事其實都有著相同的職責。所以就算只為「掛名」董事,若他們犯下任何過失或罪行,其面對的後果將會跟參與公司事務運作的真董事相同。同樣,若你是以個人名義提供個人擔保給公司的債權人,你亦要根據所提供的個人擔保承擔債務,即同樣要承擔清盤後果。

15. 如我的公司出現負債,債權人要提出公司強制清盤,若我把公司資產轉移給我的親人,之後債權人成功作清盤申請,法庭最終頒布清盤令,那麼我的親人要否承擔清盤後果,而被追討公司資產嗎?

這情況你的親人也需要承擔相關清盤後果。因為若清盤令頒布後,在強制清盤開始前的2年內,公司財產的轉移或處置可被擱置(即視為無效)。這會稱為低於市值的交易。但若有關轉讓或處置已超過2年,但在強制清盤開始前的5年內,而該公司那時候為無力償債公司,又或在有關轉讓或處置後成為無力償債公司,有關轉讓或處置仍可以被擱置。所以,你的資產轉移會被視為無效,清盤律師等仍可以向你的親人追討公司資產,即也要承受清盤後果。

16. 如果公司已遭頒布清盤令,但股東決定會還清所有債項,這公司能否避免遭強制清盤呢?

若股東決定還清所有公司債務,就可依《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的第32章第209條,直接向法庭申請完全擱置公司清盤之進一步法律程序。當法庭認為債權人及股東的權益是可有保障、而清盤人也獲支付報酬及該公司沒有其他事宜要接受核查,法庭就會頒布擱置令。這可為公司帶來起死回生的機會,而不用承受清盤後果。

17. 如果有公司向我借了大筆金錢,至明年才到期還款。但該公司已成功作清盤申請,本人可否立即追討回欠款,還是要承受其清盤後果,沒法討回欠款?

當公司之清盤申請成功,作為債權人的你,是可以按尚未到期要償還的欠款提交證明。所以你是可以追討有關欠款,不過也要視乎該公司當刻的資產狀況,有關欠款或未必能全數及立即收回。

18. 如果債權人對於清盤人就其債權證明所作出的決定有感不滿。例如被否認該公司欠付債權人若干款項,債權人可否就有關清盤後果提出上訴?

可以的。債權人是可以直接向法庭申請推翻或修改清盤人的有關決定,不過要在清盤人書面裁決送達之日起計的21日內提出有關申請。

19. 聽說公司資產如少於20萬港元的話,在清盤申請方面是可以採用簡易程序,請問當中細節是如何的呢?

當已提交清盤呈請書後,若法庭認為有關公司財產不大可能會逾20萬港元,又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或臨時清盤人)都對有關清盤申請作出同樣的報告,就能夠選用簡易程序以進行清盤。若法庭頒令把公司按簡易方式清盤,那就不用召開首次債權人與分擔人會議,臨時清盤人亦會成為清盤人,而不用委任審查委員會。這樣便可節省不少時間,而清盤後果也是一樣。

20. 其實是否只有有限公司才能遭公司清盤?

是的。香港法例上只有有限公司才可以被清盤。經過清盤的法律程序,將有限公司的所有資產變賣及套現,以償付債務,最終將公司結束,這正是清盤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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